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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的意见
作者:   来源:   时间: 2016-12-28 17:06:08   浏览次数:

河东区教育体育局

关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教育管理,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民办学校审批制度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基本标准和基本办学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必须纳入全区教育布局规划,合理设定学校发展规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二、加强民办学校内部管理

(一)依法健全学校管理机制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行使决策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董(理)事会成员,2/3以上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成员名单必须报相关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相应的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董(理)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监督,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学校董事会和校长要支持和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听取教职工对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坚持依法办学,民主治校,建立和谐校园,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二)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

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要建立健全各项教学及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安排学校的教学活动,合理安排节假日。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假日时间。

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严格做到“五要五不准”:要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准随意增减课时;要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不准随意增减科目;要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学,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要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准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要按规定统一征订教学用书,不准使用盗版教材。学校特色课程可放在活动类课程中开设。

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认真落实“健康第一”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抓好养成教育,培养良好习惯,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完善设施设备,抓好音、体、美课程开设,认真落实健康教育和综合实践课程。抓好“两操两活动”,积极开展学校特色体育活动,确保大课间阳光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规模较大的学校,要坚持开展每年一次的体育、艺术、科技节活动。积极实施国家体育健康测试标准,切实抓好学生“三防”(防近视、防肥胖、防龋齿)工作。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学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教师,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教职工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要经常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要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较大、教职工人员较多的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开展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课题申请、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教师无重大过错不得随意解聘。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四)完善学生评价制度

  民办学校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要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激发学生热爱生活、热爱学习、奋发进取的精神,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重视学生学习兴趣、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要加强挫折教育,磨练学生意志。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污辱学生尊严的行为。要结合学校生源特点,建立并完善学校与家庭定期联系制度,加强留守儿童教育。

  改革评价方法,改变单凭分数评价教师和学生的片面做法,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评价教师和学生。要将学生品德修养、身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努力使评价为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服务。严格控制学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禁止排名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五)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前,应由校长审查、签字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严禁作虚假宣传,不得向家长和学生作无原则的承诺。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审批的校名、校址、办学层次和办学内容进行办学,招收学生必须与审批学校性质一致,禁止为他校代理招生,严禁各种形式的违规招生。招生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招生广告(简章)未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各类广告公司不得登载。

  民办学校要合理确定规模,均衡分班。严格控制班级学生数额,各类学校均不得超过省学籍管理文件规定人数。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分校或校外教学点。

   (六)加强安全防范教育

   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校长共同负责。勤督察,勤管理,并与教师、学生及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鼓励学生自愿参加安全保险。

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演练,并纳入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突出抓好交通安全、饮食安全以及防溺水、防传染病、防触电、防火防盗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知识教育。坚持严格的门卫制度,完善出入人员管理。加强食堂和宿舍的卫生、消防管理。学校主要领导要执行重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制度。每年组织学生体检一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七)规范收费、退费行为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成本核算。各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在向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要根据学校的规模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

   民办学校退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文件规定执行。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八)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学籍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准确录入并按时上传学籍信息。完善学生变动手续,建立学籍管理档案,严禁弄虚作假空挂学籍。不得接收未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非正常流动学生。凡是超过班额规定的班级不得再接收转学插班生。对犯错误的学生要以批评教育为主,情节特别严重须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时,要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且要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后方可公布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三、民办学校监管与变更

   一)加强对民办学校综合监管

区教育体育局将民办学校纳入全区教育整体规划。各相关职能科室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综合监管,将民办学校的规划建设、教育教学活动等纳入全区教育管理体系中。民办学校要自觉遵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要求,主动与教育体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对接,积极参与全区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努力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各民办学校要将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培训计划,中职学校专业设置、实习实训计划等上报区教育体育局及相关职能科室审批、备案。

(二)坚持年检和评估制度,规范变更和终止工作

坚持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区教育体育局每年将年检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合格以上学校,区教育体育局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办学许可证到期的单位,予以换发办学许可证。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求限期整改并适时进行审核复检。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民办学校,将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要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加强自律,依法管理、依法办学。

   建立民办学校激励机制,依法推动有特色、高质量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满足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选择需求。区教育体育局将不定期对全区民办学校进行检查视导,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过程督导,每年进行一次办学水平评估。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优秀的学校及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民办学校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学校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自行停办或其它原因被撤销、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好相关善后问题,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四、民办学校违规处理办法

   河东区教育体育局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无证违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连续两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开班数额者;

   2、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3、不服从审批机关依法管理和违规违法屡教不改者;

   4、经审批机关年检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5、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责令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

以上实施意见,希各民办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河东区教育体育局

2016年1110